終極上訴|涉發表煽動文字囚40月 譚得志申終院上訴許可獲受理

社會

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2024/07/10 16:23

最後更新: 2024/07/1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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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擺街站叫喊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罪成,早前被判囚40個月。譚早前就煽動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譚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10日)頒下書面決,就申請批出申請書。
 
申請人譚得志(50歲),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事發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

申請人透過書面提出申請,提出3個議題包括,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已廢除的第9及第10條可公訴罪行,是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及陪審團審理;其次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於煽動罪中,有意煽動第三者作出暴力或擾亂社會秩序;以及煽動罪是否因言論自由不合比例地被限制及於沒有法規下而違憲。

申請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與香港法律相互影響,因此由終院澄清有關法律議題是符合公眾利益。至於其餘兩個議題方面,申請人則依頼普通法下,煽動罪須包含煽動暴動或擾亂秩序,認為罪行缺乏法律明確性及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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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則反對申請,認為有關議題早於上訴庭處理上訴時已提及,並沒有可爭辯之處,指所涉議題並非涉及重大而廣泛之重要性。

上訴庭指出,首項議題涉及法定詮釋,以及香港法律和《港區國安法》的相互作用,且涉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而且有關爭議不獨對本案有影響。此外,已廢除的相關煽動罪,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的前身,上訴庭認為有關爭議值得由終審法院商討,故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庭早前於判詞指,經追溯本地法律的發展和正確詮釋相關法律條文後,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
 
對於煽動暴力的意圖是否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上訴庭認為煽暴意圖是否煽動罪元素,須依據各地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來詮釋。至於煽動罪所施加的限制,在社會的利益與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之間已取得平衡,裁定煽動罪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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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